您当前所在的位置: 首页 » 投资平塘 » 投资环境 » 投资政策

黔南州营?商环境问题举黔南州营?商环境问题举报奖励办法(试行)黔南府办函〔2020〕61 号报奖励办法(试行)黔南府办函〔2020〕61 号

发布时间:2021-06-04 16:24:43
【字体: 打印

黔南州营商环境问题举报奖励办法(试行)

第一条为全面优化营商环境,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,充分激发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全州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积极性,依据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等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?举报内容。

(一)州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:

1.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;

2.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;

3.违反法定权限、条件、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;

4.在法律、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、物力或者人力;

5.没有法律、法规依据,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、达标、表彰、培训、考核、考试以及类似活动,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;

6.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、涉企保证金;

7.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,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、工程、服务等账款;

8.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,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,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;

9.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,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;

10.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。

(二)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:

1.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、资费标准、办理时限等信息;

2.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;

3.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。

(三)行业协会商会、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:

1.违法开展收费、评比、认证等行为;

2.违法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;

3.没有法律、法规依据,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、达标、表彰、培训、考核、考试以及类似活动,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;

4.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、流程、时限、收费标准;

5.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。

第三条?举报方式。可以通过拨打举报电话、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。

举报电话:0854-9635550854-8515792

举报邮箱:qnzsxmdb@126.com

第四条举报受理。涉及营商环境问题举报奖励只受理实名举报人;匿名举报的根据内容情况,按照投诉处理相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,核实结果不作奖励依据。举报人在举报时要有明确的具体举报对象、主要问题表现、发生时间及地点,要提供视频、音频、图片、书面等证据。属以下范围的受理:

(一)已经进入司法程序、行政复议程序和仲裁程序的;

(二)已经由纪检、监察及投资促进机构等部门受理的;

(三)被举报单位对举报内容正在进行整改的;

(四)不属于营商环境监督职责范围的;

(五)其他不符合举报受理条件的。

第五条举报核实及问责。由州投资促进局会同或转交州有关部门、县(市)政府核实,或者指定相关机构核实。核实属实的,对属于公职人员的,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;对其他人员,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,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第六条举报奖励标准。举报问题被查实的,视情节和处理结果对举报人实行奖励,被举报对象受到提醒教育等方式问责处理的,奖励举报人1000元,被举报对象受到党政纪处分以上责任追究的,奖励举报人2000元。

第七条举报奖励领取。鼓励对存在上述行为的部门、单位或工作人员进行举报,奖励举报有功人员,应当在案件调查处理终结之日起15日内,由州投资促进局组织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。

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州投资促进局领取奖金通知15日内,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州投资促进局领取奖金。逾期不领取的,视为自动放弃。

对一次举报多个案件的,按照案件核实处理数量进行奖励;对数人非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,只奖励第一举报人;对数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,奖金由数人平均分享。

第八条奖励资金来源。举报奖励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,由州、县两级共同承担,其中,州级占50%,县级占50%。州级奖励所需资金从州投资促进发展资金中列支。

县级奖励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,县级投资促进部门负责兑现奖励,奖励资金需在州级兑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兑现。

若奖励只涉及州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,由州投资促进局按照奖励资金全额兑现给举报人。

第九条举报人责任和权益。举报人要坚持实事求是,不得诬告陷害他人,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应采取有力措施切实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。

第十条?本办法自202111日起实施,有效期两年,两年期满,将根据工作实际,正式制定或废止本办法。

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
上一篇:
下一篇:

相关稿件

回到顶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