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,及时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,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局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可以进行投诉或举报:
(一)认为县教育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合法或不恰当的;
(二)认为县教育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合法或不恰当的;
(三)投诉人向县教育局申请履行法定职责,县教育局没有依法履行的;
(四)局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法或不当行为的;
(五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情形。
第三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局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投诉或举报的,可采用电话、来信、来访等方式进行投诉,且必须实名举报,地址:水果老虎机_老虎机游戏商务中心大楼县教育局办公楼安全法规科,电话:0854-7221872,受理科室为安全法规科。
第四条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投诉或举报,首接人员不负责办理的,必须告知其准确的投诉电话或引领至局安全法规科。
第五条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投诉或举报一经受理的,要认真组织调查处理,当事人要求答复的,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。
第六条局安全法规科接到投诉人投诉后,应当将书面投诉内容或记录移交局相关科室处理;同一投诉涉及多个科室工作的,由局安全法规科负责指派牵头科室汇总。
第七条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,由分管领导责令改正;情节严重的,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,依法给予政务处分;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